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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委员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3-08-05 15:34:31 作者: 点击:

(桂建院党〔2020〕54号)

(2020年第54次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大力营造“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特别是破解难题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要坚持把干部在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突出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让干部在制度和规矩的范围内放心放手去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对干部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要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校内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改革创新;

(二)坚持担当为要,发展为重;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五)坚持容纠并举,有错必纠。

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党委宣传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坚持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开展工作。

第七条 干部在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错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予以容错并视情况免责、减责: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没有明令禁止,不属于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

(二)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四)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

(五)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的;

(六)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第八条 容错纠错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承办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启动。承办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应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自动启动容错认定机制。

干部本人或所在部门也可提出容错书面申请,承办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核不符合容错条件的申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二)调查核实。承办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三)提出建议。承办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会商,提出容错认定以及免责、减责的建议,报学校党委。

(四)决定。学校党委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建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在集体研究基础上作出结论。

(五)反馈。经学校党委审定,对给予容错的,由承办部门书面反馈给容错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干部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归档。容错工作的调查报告、适用理由、报批手续以及容错决定等材料,由承办部门及时入卷归档。

第九条 经认定给予容错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现失误、错误,损失较轻的,酌情予以免责;

(二)出现失误、错误,损失较重的,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责;

(三)出现失误、错误,损失严重的,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酌情予以减责。

给予免责、减责的,必须在相关问责规定范围内执行,不得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第十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给予减责的,酌情减轻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二条 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纵容包庇等行为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干部有关问题的反映,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事实,澄清是非,作出结论;

对受到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商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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