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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官网登录入口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暂行办法 (试行)

来源: 时间:2023-08-05 15:46:22 作者: 点击:

(桂建院纪〔2021〕4号)

(2021年6月15日第22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以下简称“三转”) 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学校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重要环节实行监督事项报备制度,建立“事前监督看决策,事中监督看程序,事后监督看效果,发现问题要问责”的监督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规范权力运行为目标,以程序监督制约为纽带,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报备监督管理为抓手,把监督工作融入到具体的工作过程中, 积极推进监督与再监督工作常态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报备原则

第三条 突出重点原则。列入纪检监察监督范围的报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是“三招”工作,即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招聘工作、招投标采购工作;

三是干部选拔任用,推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工作。

第四条 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组织实施学校项目或落实上级交办的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报备,学校纪检监察室要定期对报备的监督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报备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及时。各单位(部门) 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报备内容,签字盖章后 进行报备。已报备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及时更新后再次报备。

第六条 保密原则。涉及保密事项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责任。


第三章 报备内容

第七条 凡列入纪检监督检查事项范围的业务牵头实施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监督的事项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报备,报备内容主要包括:报备事项名称、政策文件依据、报备事项工作方案、职能监督方式(含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具体见《bat365官网登录入口纪检监察监督事项报备表》(附件1)。如监督事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与程序规则不一致、发生争议或投诉等特殊情况的,还需报备特殊情况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内容包括“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议题和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三招”工作报备内容包括:

1.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报备内容

(1)经学校讨论通过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考试工作方案、录取办法、调剂规则 (原则)等文件资料。

(2)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2.招聘工作报备内容

(1)经学校讨论通过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作方案、考试 (初试、复试) 方案、考务工作安排等文件资料。

(2)其他资料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3.招标采购工作报备内容

(1)经上级或学校批准决定立项资料。

(2)招标 (采购) 项目名称、实施单位 (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间、地点、预算金额等情况。

(3)招标结束后请报备简要结果。

第十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备内容包括:

1.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2.资格审查标准、考察对象确定方式、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推优评先工作报备内容包括:

推优评先的依据文件、推优评先的通知公告、明确指标分配和标准要求等材料。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报备内容包括:

1. 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等文件依据。

2. 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报备内容包括:

1.公务车编制、配备依据和标准。

2.公务车辆的基本情况,如车号、使用单位、车辆保养、维 修合作单位等情况材料。

3.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制度等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报备内容包括:

1.办公用房配备依据标准等文件材料。

2.办公用房概况,如办公用房的总量、分布图等。

3.办公用房分配方案、 当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管理报备内容包括:

公务接待计划、预算和审批管理制度文件等材料。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报备内容包括: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法规依据、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等文 件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重点工作报备内容包括:

1.各单位领导班子在换届或人员变动后,领导班子名单和分 工情况材料;

2.其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决策事项和 执行情况的资料;

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单位 (部门) 应按本规定将需要监督的事项向 学校纪检监察室报备,若出现有关事项应报备而未报备或虽已 报备但实际未按报备工作方案执行的情形,视造成影响或后果 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事项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 及实施过程中的执纪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事项实施单位的具 体业务工作,更不能代替事项实施单位的职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监督事项实施单位党组织要履行《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赋予的职能监督责任,应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对监督事项承担主体监督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阳光、规范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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