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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at365官网登录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实行廉政约谈制度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23-08-05 15:51:27 作者: 点击:

(桂建院纪〔2020〕18号)

(2020年第60次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与特定的对象或集体间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对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的;

(十)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纠正“四风”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廉政约谈的程序和要求

(一)廉政约谈由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建议,报纪委书记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并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工作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的约谈人不少于2人;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约谈要提前通知约谈对象;

(四)约谈要填写约谈记录表,做好约谈记录。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涉及约谈内容的工作落实的具体情况;

(二)纪检监察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约谈纪律。

(一)约谈人和约谈对象要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

(二)约谈人要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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