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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at365官网登录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3-08-05 16:15:12 作者: 点击:

(桂建院纪〔2020〕19号)

(2020年第66次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进一步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学校党的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治“四风”等情况;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其他应由高校纪委监督的事项。

第三条 履行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把握新形势下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肃、认真、具体地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保证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权力。

第四条 监督工作要把纪委监督和监察监督相贯通,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校相结合,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界定监督对象、确定监督内容,突出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要依纪依法进行监督,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忠于职守、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条 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师生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体系,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二章 监督内容、方式及程序

谈话函询。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谈话函询工作。在谈话函询对象作出说明的同时,应视情况请问题线索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必要的核查。

列席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议。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发现遗漏隐瞒、避重就轻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现场整改。学校纪委委员列席有关述责述廉会议。

专项检查。按照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针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上级领导批示指出的问题,信访举报、舆情信息及巡视巡察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监督巡视巡察整改,探索开展校内巡察。加强对上级党委纪委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要求,探索开展校内巡察。

督促履行主体责任。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列席院长办公会,督促学校各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法行使公权力。

第十 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关键节点,不断健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督查机制,严肃整治“四风”问题,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健全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信访举报平台,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机制,加强信访分析,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被反映人进行约谈、函询。

第十 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实事求是评价党员干部廉洁情况。

第十 督促构建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学校纪委督促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预警及时、措施有力、制度管用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风险提示书》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防控风险和隐患。

第十 加强调查研究。学校纪委围绕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若干问题,综合分析兄弟院校巡视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的高校工作中的问题、高校有关违纪违法案例等,通过掌握第一手资料,梳理高校的问题、风险与隐患,不断分析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情况,推动建立良好的教育政治生态。


第三章 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十 抓早抓小。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可能发生违纪违法,或者有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及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以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第十 提出建议。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

第十 实施问责。在工作中发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上级有关实施办法、学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 移送办理。通过谈话函询、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严重违纪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按程序进行立案处理。

第十 通报曝光。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按程序进行公开通报曝光。


第四章 附 则

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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